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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可以质疑为什么此类案件中撤诉的次数如此之少

事实上,在过去 10 年中,案件中提到的 313 起撤诉中,只有 12 起发生在相关法官与案件所涉及的非政府组织有关系时。判决中从未提及撤诉的原因;因此,不可能(从判决中)知道是谁提出撤诉以及为什么提出撤诉。只有三次提到撤诉请求未成功,其中两次由申请人提出,一次由国家提出。如果不直接查阅档案,就不可能知道法院对这些要求适用什么程序,以及它在这方面的裁决是否有理据。

回避案件数量如此之少的原因之一是,欧洲法院(ECtHR)内部没有正式的回避程序,这与欧洲联盟法院(CJEU)不同(《欧洲法院规约》第三议定书第38条)。欧洲人权法院的规则仅规定了法官在对其独立性或公正性产生怀疑时主动回避的义务。

欧洲法院于2008年6月23日通过的《司法伦理决议》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了法官的义务。

如果对在特定情况下适用这些原则存在疑问

法官可以咨询法院院长。”因此,欧洲法官没有义务告知法院院长。该文件进一步补充说,“如有必要”,院长“可以咨询主席团”并“向全体法院报告这些原则的适用情况”。这是一个非常轻松的程序,由相关法官就其回避做 电报号码 出最终决定并告知院长。然而,院长有权“在特殊情况下”在“情况需要时”修改审判庭的组成(《法院规则》第25条第4款)。这项权力是必要的,但只有在法官告知院长存在可能对其公正性产生质疑的情况时,院长才能及时行使。

另一个实际原因在于,除非举行公开听证,否则当事人几乎从未提前获悉将对其案件作出裁决的法院的组成情况。因此,当事人通常无法有效地要求法官回避。然而,根据法院的判例法(Škrlj v. Croatia,第 32953/13 号,2019 年 7 月 11 日,第 45 段),即使当事人未要求法官回避,法官仍有义务自行采取必要措施。

最后一个原因更为主观

可能依赖于欧洲人权法院和这些非政府组织在很大程度上具有相同 神经营销学原理 的价值体系,因此,有关法官可能不会明显地看到与具有大致相同利益的组织存在利益冲突。

需要解决方案

展望未来,可以参考其他欧洲和国家机构的做法,采取多项措施来纠正这种情况。这些措施已在欧洲法律与司法委员会的报告中提出;第一步是欧洲人权法院将其适用于国家司法机构的相同规则应用于自身,特别 WhatsApp 号码 是 将撤诉和回避程序正式化。

这将要求法官承担义务,而不再仅仅我们可以质疑为什 是选择权,在存在潜在利益冲突的情况下通知法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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