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条建议内容并不令人意外但措辞却出奇地开放

条建议内容并不令人意外但措辞却出奇地开放

因此,欧洲法律与司法委员会的报告(第20页)得出了一个非常直白且不成熟的结论,即欧洲人权法院法官与非政府组织的联系正在“挑战”申请人和被告国之间的“平等权利原则”,我认为这既不诚实,也令人失望。但这并没有减少我的怀疑,几页之后(第 23 页),ECLJ 报告指出与非政府组织的关系是一个问题,因为它表明了“意识形态的坚持”,而公务员则具有“意识形态的中立”。

欧洲法律与司法委员会报告的最后一部分致力于解决方案。报告的第一:“首要措施是避免任命曾经是活动家的法学家进入法院”(第24页)。其他一些建议或许也有一定的道理,例如正式确立退出和回避程序(第25页)。但由于欧洲法律与司法委员会报告当时已经削弱了人们对其严谨、平衡研究的信心,即使是这些建议,也不能脱离其提出时的语境来解读。

欧洲人权法院的实践中可能存在

一些个案或模式,需要对自我回避在实践中如何运作进行适当的分析考察。Puppinck 的博客文章和欧洲法律与司法委员会的报告特别关注了 Yonko Grozev 法官在成为欧洲人权法院法官之前积极参与该法院诉讼的情况。这种职业轨迹在世界许多最高法院中都很常见,在这些法院,律师协会成员是司法任命的合法候选人之一。即使在这里,Puppinck 也更多的是耸人听闻而非学术性:自从 Grozev 开始担任 Viber 手机数据 欧洲人权法院法官审理案件以来,他已经在相当多的案件中回避了自己(参见欧洲法律与司法委员会报告第 17 页),而且据我所知,被告政府并没有反对他参与其他案件。显然,普平克用泛泛的笔触声称欧洲人权法院法官与非政府组织有联系,也导致他无法正确评估格罗泽夫参与任何单一案件是否真的违反了司法廉正和公正原则。出于同样的原因,普平克使用非常生硬的工具提供的统计数据毫无用处。

的博客文章和报告让我回想起

二十年前我在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任职时,我们难道没有处理过非政府组织联系的问题,难道我们没有设计解决方案吗?事实上,欧洲法律与司法委员会的报告顺便提到了联合国人权条约机构的做法(第23页),但并没有正确报道那 须与该机构签订协议并提供所有必 里发生的事情及其原因。1997年我加入委员会时,委员会已经采取了这样的做法:如果委员会中有缔约国国民,他或她将不会参与案件的审议。这种做法与欧洲人权法院的做法截然相反,在后者中,国家法官发挥着核心作用。原因很简单,因为委员会只有18名成员,因此在绝大多数案件中无法确保有国家 WhatsApp 号码 条建议内容并不令人 成员出席。为了平等对待所有政府和投诉人,委员会采取了自动回避的做法。

滚动至顶部